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读的高职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学生)。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放学生证。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属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专用章。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条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校内考试期间必须携带学生证进入考场。
第四条学生退学、转学(出)、毕业时应将学生证上交教务处学籍科注销。
第五条保留学籍、休学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上交教务处学籍科保存,待复学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如将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可申请补办,由学生本人填写《烟台职业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经辅导员(班主任)、所在系审查同意,教务处审批,于规定时间将所需材料(申请表、本人身份证、1寸彩色近照)送教务处学籍科办理登记补发手续,并缴纳工本费。对于遗失学生证,学生应当登报挂失。对于损坏的学生证,补办时原证需交回。在校期间,学生证原则上只能补办一次。
第七条学生本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可享受每年寒暑假期间火车票优惠待遇。首次使用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已储存购票次数4次,每学年学生证注册后(每年12月份),由各系收齐需充值的学生证统一到学籍科进行增输。
第九条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只能填写离家庭住址最近最方便的火车站名,各系应负责审核,填好加盖公章后,不得擅自涂改。如果家庭住址发生变动,应及时提交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后,方可更改乘车区间。
第十条学生违反本办法,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因转借、遗失、损坏、弄虚作假、抵押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